税收管理原则

  • 发布:2024-05-04 00:39

税收管理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必须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税种法定。这就是说,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行政法规,要依法纳税,首先要有法可依,要有各个税种相对应的法律。这是税务工作的最高原则。

2. 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且仅依法律予以规定。具体言之,一是课税要素如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要件都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二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要素要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征纳双方依法执行。

3. 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且仅依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征纳主体权力(利)的行使,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素而行。

二、税收效率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参加税收收入的分配形式,包括国家直接征收的税收和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收取的税收以及政府出售公债等等收入形式有效地实现和再分配的社会财富,以保障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需要和及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征税要讲求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要求节约征收费用,简化税制,体现在政府应更多地依靠且只能依靠税务机关组织收入。

三、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许多国家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在税收法律实践中,都以各种方式体现公平的要求。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公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普遍原则。就是对于一切有收益能力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以及居住地点如何,都应当对其课税。换言之,应由世界各国共同遵守国际税收惯例和国际条约等协调措施来消除国际间的双重课税问题,及以世界各国共同遵守国际税收惯例和国际条约等协调措施来消除国际间的双重课税问题,以免企业与公民遭受不公平的课税负担。

2. 平等原则。就是按纳税人承受能力大小征税。其基本涵义是:首先在征税对象的范围上不允许有所偏重;其二是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时必须客观、公正;最后在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上尽可能合理、均等。

3. 累进原则。是指按纳税人等级、税率的不同以及课税数额的相对比率不同来征税的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可适用较小的税率征收;纳税能力大的,则适用相对较大的税率征收;纳税人所得越高,“爬得”越高,税率也越高,“爬得”也越快。这样可使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他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四、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和消极作用,缓解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政策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又称“实质课税原则”,它是指对于法律上相似的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应追求合乎社会正义及公平的相同处理方式。社会政策原则要求税法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要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分配的需要。社会政策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贯彻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准则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从理论上说就是要纠正因市场经济的局限与消极作用所造成事实上的差别和不平等;从立法来说就是开征某一种税必须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需要;从执法来说就是使课税能符合社会正义及公平的目标必须限制恣意及滥权等行为;从司法来说就是为保障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水平赋予法官某种裁量权来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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